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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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士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41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士簡字第775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2737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丁士琦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丁士琦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5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力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3,548元,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佳,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翻譯之工作、月薪約2至3萬元、已婚、尚有母親及1名子女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737號卷108年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貪圖小利,一時疏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竊得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財物,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33,548元予告訴人,業如前述,是若就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復再對被告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顯然有重複索償而對被告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陳貞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遭竊文具商品條碼編號│遭竊數量│遭竊文具之價值│││││(新臺幣)│├──┼──────────┼────┼───────┤│1│0000000000000│1│528元│├──┼──────────┼────┼───────┤│2│0000000000000│1│1,320元│├──┼──────────┼────┼───────┤│3│0000000000000│1│177元│├──┼──────────┼────┼───────┤│4│0000000000000│2│880元│├──┼──────────┼────┼───────┤│5│0000000000000│1│1,145元│├──┼──────────┼────┼───────┤│6│0000000000000│1│1,145元│├──┼──────────┼────┼───────┤│7│0000000000000│1│750元│├──┼──────────┼────┼───────┤│8│0000000000000│1│750元│├──┼──────────┼────┼───────┤│9│0000000000000│1│247元│├──┼──────────┼────┼───────┤│10│0000000000000│1│247元│├──┼──────────┼────┼───────┤│11│0000000000000│1│193元│├──┼──────────┼────┼───────┤│12│0000000000000│1│193元│├──┼──────────┼────┼───────┤│13│0000000000000│1│193元│├──┼──────────┼────┼───────┤│14│0000000000000│1│265元│├──┼──────────┼────┼───────┤│15│0000000000000│1│1,189元│├──┼──────────┼────┼───────┤│16│0000000000000│1│1,189元│├──┼──────────┼────┼───────┤│17│0000000000000│2│442元│├──┼──────────┼────┼───────┤│18│0000000000000│3│552元│├──┼──────────┼────┼───────┤│19│0000000000000│1│125元│├──┼──────────┼────┼───────┤│20│0000000000000│1│125元│├──┼──────────┼────┼───────┤│21│0000000000000│1│89元│├──┼──────────┼────┼───────┤│22│0000000000000│1│125元│├──┼──────────┼────┼───────┤│23│0000000000000│1│125元│├──┼──────────┼────┼───────┤│24│0000000000000│1│125元│├──┼──────────┼────┼───────┤│25│0000000000000│1│125元│├──┼──────────┼────┼───────┤│26│0000000000000│1│400元│├──┼──────────┼────┼───────┤│27│0000000000000│1│1,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