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一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89移送聯桃警局交字第D9A436367
號)上偽造之「 方秋玉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89移送聯桃警局交字第D9A436367號)上收受通知聯簽章欄內偽造「方秋
玉」之署押,表示「方秋玉」業已收受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89通知聯桃警局交字第D9A436367號)之用意外,餘爰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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