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
十年五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