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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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再簡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