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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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再簡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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