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三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於
同日一時五十分許,應更正為: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一時五十分許。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 蔡金福 、 王瑞靜
等人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及台南市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生理測試、狀態報告
表各一件,及現場照片八幀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
試值高達每公升0.四五毫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