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餘重零點貳
壹肆捌公克)沒收銷燬。玻璃吸食球壹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
及分裝匙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扣案玻璃吸食球1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分裝匙1支
,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訊時
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餘重0.2148公克),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所有
,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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