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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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13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乙○○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財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分
別與被害人甲○○成立和解,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
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7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51條第10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