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2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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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蕭錦湖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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