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12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