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惟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點之復有幼「而」待照顧,應改為復有幼兒待照顧),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