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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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所犯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處斷,經依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比較上開三罪之重輕後,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刑度為最重,故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應依詐欺罪處斷,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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