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24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先前逃匿,惟嗣經到案執行,其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到案執行而告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到案後再以裁定補行沒入之。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被告經聲請人傳、拘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固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送達證書2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然被告於聲請人99年1月20日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之前,即由聲請人依法於同年月8日發佈通緝,於同年月20日緝獲並入監執行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到案執行,已無從再以裁定沒入保證金,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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