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6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970號、第10091號、第10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8月7日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98年10月25日死亡,此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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