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背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犯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傳喚執行時已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98年度執字第14275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囑託拘提經函覆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執行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