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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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О九號A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李文福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