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28號再審原告 林純沖 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84年度促字第22274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該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