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功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297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功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被告李功閔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功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9日、10│101年1月7日│101年4月4日│││日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15號│偵字第1615號│偵字第177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61│101年度訴字第1861│101年度訴字第220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0日│101年10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61│101年度訴字第1861│101年度訴字第2204││││號│號│號││判├──────┼─────────┼─────────┼─────────┤││判決│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1月5日││決│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575號│字第11575號│字第129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