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林玉玟 被告 許榮欽
高嵩壽 吳樂 吳仲 吳美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8萬0,653元【計算式:公告地價13,500/㎡×面積43.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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