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謝維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崇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