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章福庸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睿詳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減縮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已繳納 勿庸 再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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