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號
代 理 人  黃文力 律師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甲000000
            0號
相 對 人
兼以上一人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調解委員  洪千雅
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朗讀案由。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訴之聲明陳述同前。
  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由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向被告四人購買坐落嘉義
  縣○○鄉○○○段六三之一四及六三之四六地號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D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三二公頃木竹造倉庫、編號C部
  分面積零點零一零四公頃木磚造住房、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
  零一三一公頃加強磚造住房、編號F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三零
  公頃磚造住房等地上建物。
二、原告同意將第一項所示之建物無償借予被告四人使用一年,
  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止,期
  滿被告四人應無條件自上揭建物遷出並將建物交付返還原告
  ,原告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原告當場以發票人為日盛銀行嘉義分行面額新台幣陸拾萬元
  之支票交付被告四人收受。
四、自即日起第一項所示之建物所有權及用電權利均歸原告所有
  。
五、被告乙○○、丁○○、 凃有朋 (更名前為 涂建順 )三人應協
  同原告辦理嘉義縣○○鄉○○○段一零二建號(門牌嘉義縣
  中埔鄉瑞豐村崁腳33號)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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