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號
代 理 人 黃文力 律師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甲000000
0號
相 對 人
兼以上一人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調解委員 洪千雅
到庭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朗讀案由。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訴之聲明陳述同前。
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由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向被告四人購買坐落嘉義
縣○○鄉○○○段六三之一四及六三之四六地號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D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三二公頃木竹造倉庫、編號C部
分面積零點零一零四公頃木磚造住房、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
零一三一公頃加強磚造住房、編號F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三零
公頃磚造住房等地上建物。
二、原告同意將第一項所示之建物無償借予被告四人使用一年,
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止,期
滿被告四人應無條件自上揭建物遷出並將建物交付返還原告
,原告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原告當場以發票人為日盛銀行嘉義分行面額新台幣陸拾萬元
之支票交付被告四人收受。
四、自即日起第一項所示之建物所有權及用電權利均歸原告所有
。
五、被告乙○○、丁○○、 凃有朋 (更名前為 涂建順 )三人應協
同原告辦理嘉義縣○○鄉○○○段一零二建號(門牌嘉義縣
中埔鄉瑞豐村崁腳33號)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