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宣示判決筆錄
1份及刑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已逾6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於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駕駛動力交動工具肇事│竊盜││││,致人受傷而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5月6日│98年5月6日│98年5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案號│字第736號│2843號│258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52號│98年度交訴字第31號│98年度易字31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25日│98年8月27日│98年9月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52號│98年度交訴字第31號│98年度易字第317號││決├────┼─────────┼──────────┼──────────┤││判決確定│98年8月25日│98年9月21日│98年9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4│││├──────┼─────────┼──────────┼──────────┤│罪名│踰越門扇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第405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61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619號││││決├────┼─────────┼──────────┼──────────┤││判決確定│99年1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數罪││││├──────┼─────────┼──────────┼──────────┤│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