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予限制住居。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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