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林○○(民國88年月50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黃○○(原告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黃元志 上列被告黃元志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