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吉祥
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慧
劉明華
頭段826巷18號1樓 劉明麗 蕭人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不服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0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