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錢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志英
葉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而言。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此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持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134號損害賠償確定裁判之執行名義,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具狀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有該再審之訴之起訴狀繕本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