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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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97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乙○○○係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而聲明人甲○○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甲○○於九十五年六、七月間打電話回家時,其父親丙○○已告知被繼承人即甲○○母親乙○○○過世之事,亦即其當時已知悉其得為繼承之事實(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訊問筆錄第一頁參照),惟其遲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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