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90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1,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