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博志選任辯護人向文英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魏博志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魏博志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11月3日將其收押,並於99年2月3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包梅真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