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甲○○係大陸地區人民,業於民國98年11月8日出境,有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資訊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出入境查詢資料等附卷足稽,顯無可能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