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佩宜~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游文昌 │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九十二年十月六日│伍仟陸佰柒拾元│FC一四一八二六│││││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