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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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進柳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 官卓清和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新竹商銀大園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參萬捌仟元│0000000││├──┼───────┼─────────┼──────────┼──────┼────────┼───┤│2│甲○○│新竹商銀大園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壹萬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