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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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許美婷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萬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