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六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五刑社字第五四號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
1、甲○○: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十九時許。
2、乙○○:同年月日十七時許。
㈡、地點:
1、甲○○:台中市○○區○○○街○○號豪苑賓館。
2、乙○○:台中市某賓館。
㈢、行為:以新台幣貳仟伍佰元之代價與男客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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