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94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雪林賴秀珠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對相對人賴雪林即賴秀珠之戶籍址寄送第一次調解通知書,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有本院調解通知書退件公文封在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賴雪林即賴秀珠之通知書,有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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