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債權人PSManufacturingPte.Ltd.
Sin法定代理人甲○○○○○○
Sin代理人丙○○債務人鼎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