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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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智聰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陳智聰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錫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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