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已由本院94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美苓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合計│新台幣13,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