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隨身碟貳個、筆記型電腦(含滑鼠)壹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美山因犯刑法第266、268條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66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隨身碟2個、筆記型電腦(含滑鼠)1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1356號)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對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9月23日以105年度偵字第661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職議字第434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乙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隨身碟2個及筆記型電腦(含滑鼠)1臺,為被告所有,並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