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64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范美慧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6頁以下)可憑,足見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