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范美慧 間訴訟救助抗告事件(民國106年度抗字36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聯手綁架聲請人之經濟財產自由權,強迫聲請人無法經營智慧財產權,致利益受損,為此聲請訴訟救助,請求貴院民國(下同)106年9月20日106年度抗字364號(下稱364號案件),所命補繳之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暫免繳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就原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10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由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4號審理中,惟聲請人就該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6年8月25日裁定駁回確定(106年度聲字第142號);嗣聲請人雖重複聲請暫免繳納364號案件裁判費,惟亦未能釋明其無資力,而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要件不合(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