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49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4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493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數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惟上訴人已上網申報。又上訴人於民國95年申報資料被上訴人96年才稽查,承辦人員專業性有疑義,且未曾以電話輔導亦有失職云云,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黃合文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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