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75號聲請人 彭月雲 相對人 彭煥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彭月雲為相對人彭煥光之女兒,相對人因罹患伴有妄念之動脈硬化性癡呆症等疾病,雖經屢為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甲種診斷證明書1紙、戶籍謄本1份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兒,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無訛。又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會同鑑定人即東元綜合醫院 林正修 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相對人於本院點呼其姓名時喊「有」,對本院之訊問回答如下:「(幾歲?)64歲;(出生年月日?)35年8月8日;(身分證字號?)我沒有背;(住多久?)好幾年了;(有幾個小孩?)3個小孩,1男
2女;(兒子叫何名?) 彭仁輝 ;(女兒的名字?)彭月雲、 彭月玲 ;(那位是誰【指配偶】?)我太太;(有銀行戶頭?)郵局有;(為何會哭?)存很少錢;(有無土地?)有農地2塊,是兄弟共有;(有無房子?)只有一棟,他們住的;(如有要賣農地,你的意思?)能留著就盡量留著;(如果要請印鑑證明是何作用?)在戶政事務所;(你名下財產可以隨便給人?)當然不能;(郵局帳簿及印章誰保管?)我太太;(要領錢要帶什麼?)印章及存簿;(你的地,如兄弟要買如何?)讓他一點可以,整個賣是不行;(在此誰照顧?)這裡看護,我家人有空都會來」等語,相對人於訊問過程中思路清楚,條理分明,對於問題均適切回應,有本院同日鑑定筆錄1份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為多發性血管性腦中風及糖尿病,造成老年失智症。相對人於鑑定中,意識清醒,對於鑑定人員之問題,可以有語言反應,雖然反應稍慢,但是回答內容得宜,綜合相對人之精神狀態、日常生活功能、家庭事務及財務處理能力,研判相對人雖有因精神障礙(老年失智症),但仍可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目前之狀況並不符合監護或輔助宣告等情,有東元綜合醫院99年12月28日東秘總字第0990002392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是本院依上開調查結果,實難認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或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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