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何瑧𧀠(原名: 何効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28449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2,000,000元│84年2月18日│├──┼─────────┼──────┤│002│200,000元│85年1月17日│├──┼─────────┼──────┤│003│800,000元│85年1月17日│├──┼─────────┼──────┤│004│1,800,000元│84年3月15日│├──┼─────────┼──────┤│005│200,000元│85年1月17日│├──┼─────────┼──────┤│006│800,000元│85年1月17日│├──┼─────────┼──────┤│007│3,300,000元│85年1月17日│├──┼─────────┼──────┤│008│1,900,000元│85年1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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