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工作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甲○○即甲○○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安全局間給付監造工作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