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692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人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44條、第495條前段、第495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1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月29日送達予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至16頁),其抗告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