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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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55號聲請人 林秀霞
陳春蘭 李美芳 柳春香 陳妙苑 湯美賢 鄭國彬 陳韋伶 上聲請人之共同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何念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 楊三孟 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93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48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霞、陳春蘭、李美芳、柳春香、陳妙苑、湯美賢、鄭國彬、陳韋伶等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補正聲請交付審判理由書。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之規定,亦適用於交付審判之程序。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105年5月25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時,並未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之具體理由,且迄今猶未能具狀提出具體理由供本院審酌,爰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補正聲請交付審判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交付審判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段奇琬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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