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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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肆日起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巷○○弄廿八號三樓,並限制出境。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罪嫌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規定命其限制住居於台北市○○路○○○巷○○弄廿八號三樓,並限制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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