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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