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七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豔紅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死亡時取後住所地:雲林縣○○鎮○○里○鄰○○路○○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